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0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嘉兴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博事业、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导向,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电视剧的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文物保护、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

(四)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文物和博物馆以及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指导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博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进全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七)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推进文旅融合和全域旅游。

(八)指导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和广播电视相关门类、旅游产业的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市场发展战略和主体(机构)培育开发规划。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主体(机构)经营行为,负责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落实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推动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文博、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合作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文化、文博、广播电视和旅游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活动。指导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的融合发展。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市本级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等重大案件的查处,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规范经营和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考古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深化文化广电旅游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实施文化旅游精品战略,持续推进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着力加大红色旅游、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推动公共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更加壮大,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城市文化旅游形象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显著增强。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行。承担文秘、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组织起草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政策、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二)财务处。贯彻落实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负责本部门预决算编制、算执行和监督,以及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内部审计、基建管理等工作。参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牵头扶贫相关工作。

(三)艺术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承担文艺院团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全市旅游演艺的创作与演出。

(四)公共服务处(挂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及政策。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图书馆、文化馆(站)、社会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重大活动、重点及基层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项目。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牵头开展文化和旅游信息化、科研推广工作。指导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及宣传普及工作。

(五)资源开发处(挂市红色旅游发展办公室牌子)。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保护和利用。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系统项目立项、规划、设计与组织实施,指导市级文化和旅游重大设施、项目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专项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红色旅游发展。

(六)产业发展与合作交流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产业培育、结构优化和相关产业(业态)融合发展。负责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推介,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开发。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文博、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文化、文博、广播电视和旅游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活动。负责全市文化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统计及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

(七)市场管理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规划。对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实施文化和旅游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产品业态行业标准,推动服务品质提升。承担文化和旅游行政许可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假日旅游。

(八)广播电视处。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行业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监管。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与质量。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实施全市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有线传送服务质量监管。指导落实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以及广播电视科技创新。

(九)文物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利用、考古管理、资源调查、遗址公园建设、宣传交流、馆际协作等工作。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建设和社会文物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文物领域重大违法案件。

(十)人事处(挂人才工作处牌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艺术、文博、旅游以及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人才队伍建设,牵头文化和旅游各类考级岗位培训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编制3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其中正科长级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级5名。后勤服务人员(岗位合同工)数额1名。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嘉兴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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