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现将《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7月27日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市场包含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广电旅游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的权限。
第四条 文化广电旅游行政部门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符合立法目的,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第六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八条 同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实施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经文化广电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责令改正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因同种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再次违法被查获的;
(四)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的;
(五)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利益严重的;
(八)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九)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则行使: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
1.减轻处罚:应当在最低数额以下,但减轻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最低数额的三分之一;
2.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区间幅度的三分之一;
3.一般处罚:应当低于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区间幅度的三分之二,高于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区间幅度的三分之一;
4.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区间幅度的三分之二。
(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
1.减轻处罚:应当在最低倍数以下,但减轻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最低倍数的三分之一;
2.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区间幅度的三分之一;
3.一般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区间幅度的三分之二,高于最低倍数与最高数额区间幅度的三分之一;
4.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区间幅度的三分之二。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
1.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三分之一;
2.一般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三分之二,高于最高数额的三分之一;
3.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文化广电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具体说明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文化广电旅游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第十七条 文化广电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文化广电旅游行政部门发现文化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宣布失效或涉及处罚条款、内容重新修订的,需对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及时更新并对外公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自由裁量权按照《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行使。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从重处罚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
文 化 | |||||||||||||||
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 | 从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从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0元以上832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666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三)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四)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备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重中之重,故单独罗列 | 从重(3名及以上) | 警告,可并处1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2名) | 警告,可并处10000元罚款 | ||||||||||||||
从轻(1名) | 警告,可并处5000元罚款 | ||||||||||||||
5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对下列行为之一“(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倍以上2.32倍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倍以上1.6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对下列行为之一“(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8 | 对“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9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停业整顿5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停业整顿4个月至5个月 | ||||||||||||||
从轻 | 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10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或者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倍以上2.32倍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倍以上1.6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或者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8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8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对“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倍以上2.32倍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倍以上1.6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8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8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对“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15 | 对“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8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6600元以上8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从重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元以下罚款 | ||||||||||||||
18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6600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罚款 | ||||||||||||||
19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2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21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元以下罚款 | ||||||||||||||
22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罚款 | ||||||||||||||
2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2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13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2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26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元以下罚款 | ||||||||||||||
27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自查与管理” 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13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28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违规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未保存有关记录,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3300元以下罚款 | ||||||||||||||
29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的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从重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30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的表演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含有禁止内容有关规定”的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31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逾期未备案”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13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32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未立即停止提供服务,未保存有关记录,未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的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3300元以下罚款 | ||||||||||||||
33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审责任的”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13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34 | 对“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倍以上2.32倍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倍以上1.6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对“其他经营场所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8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8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对“其他经营场所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倍以上2.32倍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倍以上1.6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对“其他经营场所利用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或者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8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8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9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3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4.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4.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2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43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5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8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6600元以上8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660元以下的罚款 | ||||||||||||||
46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7 |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83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60元以上832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48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3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4.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4.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9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从重 | 处违法所得4.3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4.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50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1 | 对“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8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6600元以上8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3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5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6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7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8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6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62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83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60元以上832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63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23200以上30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6600以上23200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0以上16600以下罚款 | ||||||||||||||
65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3300以下元罚款 | ||||||||||||||
66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从重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一般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67 | 对“擅自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罚款 | ||||||||||||||
68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经营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66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3倍以上2.66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33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3300元以下罚款 | ||||||||||||||
69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相关违规经营行为” 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66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3倍以上2.66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3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3300元以下罚款 | ||||||||||||||
70 |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鉴定、评估等活动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71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处违法经营额2.66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违法经营额2.33倍以上2.66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处16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33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0元以上13300元以下罚款 | ||||||||||||||
文 物 | |||||||||||||||
72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般 | 处20万元以上35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75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6 | 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2.3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66倍以上2.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倍以上1.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7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8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9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8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81 | 对“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处罚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2 | 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处罚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3 | 对“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的处罚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4.6万元以上7.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84 | 对“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处罚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可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5 | 对“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 的处罚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6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拍卖企业擅自经营文物拍卖的;(二)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文物主管部门鉴定、许可而进行文物拍卖活动的;(三)文物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不报或虚报登记清册的。”的处罚 |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文物,可以酌情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可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可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可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87 | 对 “文物购销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文物”的处罚 |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情节严重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吊销其文物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文物经营许可证 | ||||||||||
旅 游 | |||||||||||||||
88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89 | 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9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91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92 | 对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二)旅行社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非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三)旅行社因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而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93 | 对“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者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9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12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处3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95 | 对“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96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97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98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从重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99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3万元以上3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0 |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处罚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3万元以上3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1 | 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02 | 对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罚款 | ||||||||||||||
103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3万元以上3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4 |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5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6 | 对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7 | 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情形一般的 | 从重 | 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8 |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对旅行社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对旅行社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9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 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旅行社 | 从重 | 处36.6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处23.33万元以上3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2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 从重 | 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0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1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2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113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旅行社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 从重 | 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93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4000元以上9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4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从重 | 处2.0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处1.06万元以上2.0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0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115 | 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从重 | 处2.0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1.06万元以上2.0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0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116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 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117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118 | 对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从重 | 暂扣导游证5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暂扣导游证4至5个月 | ||||||||||||||
从轻 | 暂扣导游证3至4个月 | ||||||||||||||
119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对导游人员 | 从重 | 处2.0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1.06万元以上2.0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0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 | 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120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导游人员 | 从重 | 处2.0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1.06万元以上2.0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0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 | 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121 | 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处罚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122 | 对“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不是合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旅行社未向旅游者告知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的处罚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123 | 对“导游、领队出借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 ||||||||||||||
124 | 对“导游、领队伪造、变造、涂改、出租或者买卖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600元以上43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0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 ||||||||||||||
125 | 对“景点景区导游未经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或未在核定的区域内持证上岗”的处罚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警告 | ||||||||||
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3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23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一千元以上2300元以下罚款 | ||||||||||||||
126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27 | 对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从重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128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情形 | 警告 |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暂停组团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 | |||||||||||||
一般 | 暂停组团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 | ||||||||||||||
从轻 | 暂停组团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 | ||||||||||||||
129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从重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
一般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 ||||||||||||||
从轻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 ||||||||||||||
130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从重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
一般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31 | 对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违反“未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132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133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 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134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135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12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处3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136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二)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三)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四)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137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不得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 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138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对导游人员 | 从重 | 处2.0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1.06万元以上2.0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0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 | 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139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从重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140 | 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141 | 对导游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可处3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可处23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可处1000元以上2300元以下罚款 | ||||||||||||||
142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违反“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
143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从重 | 可处3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可处23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可处1000元以上2300元以下罚款 | ||||||||||||||
144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可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可处46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可处2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 ||||||||||||||
145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可处33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可处1600元以上3300以下罚款 | ||||||||||||||
从轻 | 可处1600元以下罚款 | ||||||||||||||
146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可处33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可处1600元以上3300以下罚款 | ||||||||||||||
从轻 | 可处1600元以下罚款 | ||||||||||||||
147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46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 ||||||||||||||
148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46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 ||||||||||||||
149 | 对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46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 ||||||||||||||
150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予以处罚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51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可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2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3万元以上3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3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可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4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5 |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6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7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8 | 对“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旅行社 | 从重 | 处36.6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处23.33万元以上3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2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 从重 | 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9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广播电视 | |||||||||||||||
160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 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3倍以上1.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33倍以下的罚款 |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3倍以上1.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33倍以下的罚款 | ||||||||||||||
161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2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5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6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 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 | 从重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7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 | 从重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8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从重 | 警告,可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个人 | 从重 | 警告,可处13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处660元以上132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处660元以下的罚款 | ||||||||||||||
169 | 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从重 | 可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 | 从重 | 可处1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660元以上1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660元以下的罚款 | ||||||||||||||
17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17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2 |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3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4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5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6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7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9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18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从重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万以下罚款 | ||||||||||||||
个人 | 从重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33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0元以上332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0元以下罚款 | ||||||||||||||
181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二)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超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三)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四)《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注销《许可证》的,应及时报请审批机关同意。”的单位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1000至5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从重 | 警告,3.36万元至5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1.73万元至3.36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从轻 | 警告,1000至1.73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二)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超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三)《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注销《许可证》的,应及时报请审批机关同意。”的个人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500至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从重 | 警告,3500元至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2000元至35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从轻 | 警告,500至2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1000至3万元罚款
| 从重 | 警告,20200元至3万元罚款 | ||||||||||||
一般 | 警告,10600元至20200元罚款 | ||||||||||||||
从轻 | 警告,1000至10600元罚款 |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1000至3万元罚款
| 从重 | 警告,20200元至3万元罚款 | ||||||||||||
一般 | 警告,10600元至20200元罚款 | ||||||||||||||
从轻 | 警告,1000至10600元罚款 | ||||||||||||||
182 | 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一)市(地)、县(市)不得开办或联合开办跨地区的广播电视台;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广播电视台;(二)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省内设立、经营广播电视台(站);(三) 不得设立私营广播电视台(站)。”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3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制作、播放节目”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设立条件的,经批准后开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关闭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4 | 对“未取得闭路电视准播证,收转或播放电视节目”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5 | 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一)广播电视台(站)不得擅自扩大节目设置范围、增加自办节目套数,专业广播电视台不得擅自向综合性广播电视台转变,教育电视台不得播放与教育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二)广播电视台(站)、市(地)、县(市)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站),未按规定转播或传送相关节目;(三)未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四)广播电视台(站)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经批准;(五)有线电视台(站)、县级电视台、闭路电视系统,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6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责令其停止制作,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7 | 对“广播电视台(站)违规采播有偿新闻”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8 | 对“广播电视台(站)未按规定的时间、比例在广播电视节目前后播放广告”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3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2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9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频率、频道的;(二)擅自变更呼号或发射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的。”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或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或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或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0 | 对“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收听、收视”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1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警告;134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6800元以上13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200元以上68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2 | 对“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或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9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二)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三)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四)插播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一条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二)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三)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违规情形;(四)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五)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六)不得违规播出酒类商业广告,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七)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八)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或者替换、遮盖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195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从重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并处3320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并处1660元以上332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并处166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 | 从重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并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并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并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6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从重 | 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
一般 |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7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罚款 | ||||||||||||||
19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199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200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警告,可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66元以下罚款 | ||||||||||||||
20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可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2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视频点播节目不得载有禁止内容、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或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超出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3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04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制作或者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5 | 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规定以外的节目”的处罚 |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206 | 对“运营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7 | 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处罚 |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8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下列情形之一“(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二)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三)除本办法第十条情况外,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四)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五)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六)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并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每年自查情况”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