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是什么?
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是指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市场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二、哪些市场主体应当纳入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范围?
从事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三、如何进行信用评价?
总分为1000分,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类。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分类制定。
四、不同信用等级的主体有什么对应措施?
【精准监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倍;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E级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倍。
【激励措施】对于A级和B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对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四)优先利用“信用浙江”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网开展宣传;
(五)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惩戒措施】对于D级和E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重点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利用“信用浙江”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网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限制参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联合奖惩】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省级大数据管理部门、省级信用主管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省级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五、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企业要怎么办?
【异议复核】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场主体复核结果的同时,将相关结果报送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
解读机关:省文化和旅游厅;联系方式:0571-85212120。
原文地址:http://ct.zj.gov.cn/art/2020/7/20/art_1228998534_40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