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文广旅〔2022〕100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涉建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涉建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
现将《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涉建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嘉兴市文物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8日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涉建项目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建立健全涉建项目协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嘉兴段的河道和遗产点,其中河道包括苏州塘、嘉兴环城河、杭州塘、崇长港、上塘河5段,遗产点包括长虹桥、长安闸2处。
其他由国家、省、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纳入保护的遗产要素,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由遗产区、缓冲区组成;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其保护范围不得小于遗产区,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小于缓冲区。
第四条 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遗产区内确需进行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等有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事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条 缓冲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条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内进行的建设项目,统称大运河遗产涉建项目,按照保护第一、部门协同、依法依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大运河遗产涉建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文物等行政部门实施协同管理。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涉建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大运河遗产涉建项目联审,并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对涉建土地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必要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在国土空间管控中加强大运河遗产保护。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涉建审查。相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大运河遗产涉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城乡建设部门在对大运河遗产涉建项目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管理等工作时,应按有关职责,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对项目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在涉及大运河保护区划范围的涉水工程建设方案许可时,应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遗产涉建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审查中发现大运河遗产涉建项目的,应及时通报或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并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涉建项目报批工作,一次性告知报批所需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等材料要求及报批程序,并全过程跟进报批流程。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借助全市文物保护志愿者、各级河长等力量,加强大运河沿线检查巡查工作,建立记录档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做出预警。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大运河遗产监测监管,通过部门联动、多跨协同,及时发现和处置大运河沿线违规建设问题。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大运河遗产列入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定期开展检查督查,发现涉嫌未经审批的涉建项目,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