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7-11 10:22 浏览次数:

你们在嘉兴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建议》已交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目前非遗保护的上位法律比较宏观,缺乏地方性,基层落地难;对上位法律及本级管理办法的执行监督力度不够;非遗保护整体推进力度不足,未形成合力,建议开展《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推进此项工作。

一、加强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宣传贯彻,形成全社会对非遗保护工作知法守法的氛围。同时要加强对我市现有非遗相关政策办法的宣传贯彻,比如《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让现有法规条例和政策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落地,形成非遗保护组织体系、传承体系、保障体系、评估体系良性循环的工作模式。

二、启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的调研

目前,全市共有人类非遗2项,国家级非遗15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2人。过去三年,省级非遗项目从70项增加至78项,市级项目从293项增加至316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从71人增加至90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从282人增加至372人;县级项目从769项增至864项。传承人队伍进一步年轻化,有效提升了嘉兴非遗的传承活力。前,各县)非遗保护力度和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如桐乡、嘉善等在组织体系、资金保障、场馆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较大,在省对县(市、区)排名中较为领先,而市本级两个区投入较为有限,排名则相对落后。下半年,我们将组建课题组,对全市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的现状深入开展调研,分析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创新创造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我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立法提供依据。

三、向市人大提出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建议

立法有严格的规范程序,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遗保护属于“历史文化保护”范畴,在完成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如果认为我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立法确实必要和可行,我们将吸纳你们提出的条例框架按程序向市人大提交立法书面建议。立法权在市人大,作为职能部门,我们将推进非遗立法工作,按照市人大的相关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非常感谢你们在建议中起草了《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框架),我们会加快推动此项工作,并希望今后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专业指导!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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