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3 10:19 浏览次数:

一、背景

群众文化专业人员是文化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和建设文化浙江的重要力量。我省现行有效的《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文旅人〔2018〕13号)制定于2018年12月。在试行过程中,由于群文高级职称申报人员中基层群众文化工作人员占比较大,较多基层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较难以达到评审条件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中关于“向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倾斜”的政策,引导群众文化专业人员深入群众、扎根基层,经研究,开展了《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条件》)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力量,在反复研究、多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地市文化和旅游局、各级文化馆、群众文化专业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要求,于2021年719日至25日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并通过厅政策法规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三、主要内容

《评价条件》以《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文旅人〔2018〕13号)为主要框架,共四章18条,主要内容包括评价条件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以及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

《评价条件》调整和细化的重点内容有:

增加评价条件适用范围

在第二条评价条件适用范围中,将从事群众文化传播工作列入适用范围中;增加一项:其他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人员。

(二)调整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照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分类。

  研究馆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以上的,直接申报

1.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创作)的专业成果获得全国“群星奖”等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

(三)具有其他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群众文化工作,需转评群众文化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群众文化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且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2年以上),方可申报群众文化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按本条件所附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且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举荐。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研究馆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以上的,可直接申报:

1.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创作)的专业成果获得全国“群星奖等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

(三)具有其他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群众文化工作,需转评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且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2年以上),方可申报群众文化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完善评审条件

评审条件按照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区分并按照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专业学术成果进行归类同时,根据群众文化发展情况,在正常申报的评审条件中,为体现基层一线倾斜原则,专门针对县级和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申报人员补充相关评价业绩条件和学术成果要求。具体为第十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第十  副研究馆员

1.“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评审条件中,增加面向县级、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工作人员的评审条件:

1)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4次或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4次(仅适用县级群众文化机构工作人员)。

2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2次或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2次(仅适用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人员)。

2.“专业学术成果”评审条件中,增加相应的参评项目和面向基层工作人员的评审条件:

1)文艺作品(节目)、论文论著等专业成果获省部级奖项1次以上,或获市厅级一、二等奖3次以上

2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2件以上市厅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4件以上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编著本行业出版物1本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艺术基金项目1项以上。

4)文艺作品(节目)、论文论著等专业成果获县处级一、二等奖4次以上(仅适用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人员)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

1.“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评审条件中,调整参与项目数量: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整为2增加面向县级、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工作人员的评审条件:

1)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8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8次(仅适用县级群众文化机构工作人员)。

2)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4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4次(仅适用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人员)。

2.“专业学术成果”评审条件中,增加相应的参评项目和面向基层工作人员的评审条件:

1)文艺作品(节目)、论文论著等专业成果获国家级奖项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奖项2项以上,或获市厅级奖项一、二等奖6次以上。

2)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3件以上或市厅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6件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2项出版专著1本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艺术基金项目1项以上。

4)文艺作品(节目)、论文论著等专业成果获市厅级一、二等奖3次以上,或县处级一等奖6次以上 仅适用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人员

细化量化赋分标准

十三条规定,专业审议组通过材料审核、论文盲审、业绩成果鉴定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量化赋分结果作为评委会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量化赋分标准将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1.对第四章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两项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条件中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指由文化和旅游部及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或领导的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如“国家艺术基金”“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

2条件中所规定的科研项目(课题)、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等,均指项目已结项。

2.本次修订结合群众文化专业工作实际,对量化赋分标准进行了调整及细化,主要修改如下:

1)在第一项职业道德中,增加志愿服务评审量化赋分标准。

2)在第三项工作能力和业绩中,调整策划、组织市(厅)级和县(处)级群众文化活动的分值,并针对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申报人员增加乡(科)级群众文化活动量化评分标准。

3)在第四项学术成果中,提高在国家级公开刊和省级公开刊发表论文的分值,分别为3n和2n;对代表性论文评审中的分值进行了细化,调整为“由专家评定取平均分,小数点后保留1位数。”

4)在第五项专业成果中,业务成果获奖量化赋分中,新增:县(处)级第一等次4n,第二等次2n,第三等次1n,第二等次、第三等次只针对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申报人员计分。


政策文件链接:/view/art/2021/9/13/art_1229154312_2356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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