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23 10:46 浏览次数: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在本局网站公布了《嘉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嘉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至9月1日止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或建议。9月4日局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对个别地方进行修改完善。9月5日经本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于9月8日发文并在局网站对外发布,文件自2023年10月10日起实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做好我市文旅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根据《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本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是将原文化类执法事项71项,减为70项;将原文物类执法事项16项,增加21项;将原旅游类执法事项72项,增加79项;将原广播电视类执法事项52项,增加到58项;将原出版类执法事项87项,减为72项。减少的执法事项主要是删除了“警告”类行政处罚事项。二是新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3项、《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3项、《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1项、《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1项。

三、裁量标准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较轻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区间的70%(含)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区间的30%(不含)至70%(不含)之间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区间的30%(含)以下确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区间的70%(含)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不含)至70%(不含)之间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区间的30%(含)以下确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含)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不含)至70%(不含)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含)以下确定;

(四)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4倍(不含)至6倍(含)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不含)至4倍(含)确定,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含)以下确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办法只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起草时严格按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裁量标准,充分征求了相关处室意见,认真研判2023年自由裁量权准在使用过程中的适用情况,在量化、细化过程中反复论证,局法律顾问全程提供了法律支撑,于9月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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