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文广旅〔2023〕80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社会发展与治理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9月5日
嘉兴市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规范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强化统计数据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控,根据统计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专项统计调查。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目标:推进统计调查项目设计设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核查评估等各环节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数据真实准确。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恪守核心价值观和统计职业道德,遵守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流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资料。
(二)制度方法科学。在遵循文化和旅游部制度方法前提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确保制度方法更加有利于统计单位真实、方便、快捷地报送数据,有利于对源头统计数据的核实把控。
(三)依法独立统计。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保障机制,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四)谁主管谁负责。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统一领导全市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工作,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处室负责综合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工作,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本处室业务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工作,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工作。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范围包括:调查项目设计、调查任务布置、统计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加工、数据质量核查、数据评估等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
第六条 加强文化和旅游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是规范开展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按照“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的原则,做好辖区内文化和旅游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工作,及时新增、修改和删除单位信息,确保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对象的准确有效。
第七条 规范统计调查对象的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数据,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培训和指导,为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填报任务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口径和上报时间,报送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
第八条 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数据审核流程开展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对审核中有疑问的数据要及时逐级查询,严把数据质量关。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得自行修改,应当逐级退回至统计调查对象,由统计调查对象核实后修改并重新上报。
第九条 加强统计直报平台的在线逻辑审核。所有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均需通过所设置的逻辑审核公式审核后,才能实现网上报送。各县(市、区)要利用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和浙江旅游综合统计系统,对企业上报的数据逐个指标进行在线逻辑审核,对重要指标通过极值、人均指标排序等来核查,对出现不符合常规的数据进行逐个核实。
第十条 建立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定期开展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将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化、常态化。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定期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统计监督核查工作,采取随机抽查办法,每年抽取1—2个县(市、区),核查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报送和质量情况。各县(市、区)要采取自查自纠、重点核查、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核查。
第十一条 落实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中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负主体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负监督责任,专业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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