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博事业、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导向,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电视剧的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文物保护、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 (四)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文物和博物馆以及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指导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博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进全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七)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推进文旅融合和全域旅游。 (八)指导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和广播电视相关门类、旅游产业的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市场发展战略和主体(机构)培育开发规划。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主体(机构)经营行为,负责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落实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推动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文博、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合作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文化、文博、广播电视和旅游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活动。指导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的融合发展。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市本级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等重大案件的查处,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规范经营和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考古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深化文化广电旅游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实施文化旅游精品战略,持续推进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着力加大红色旅游、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推动公共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更加壮大,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城市文化旅游形象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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