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布2025年旅游乱象整治第一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聚焦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上半年全市共立案调查旅游市场违法案件17起,取缔涉旅游非法购物点5处,累计调解旅游纠纷 251件。为进一步加大旅游乱象全链条整治力度,有力震慑旅游市场违法行为,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户外俱乐部无证开展在线旅游业务案
2025年6月26日,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发现某户外俱乐部擅自开展在线旅游业务。经查,该户外俱乐部在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从事在线旅游线路宣传、招徕等活动,并组团开展旅游业务,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7月16日,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户外俱乐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旅行社业务,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可能通过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手段招揽游客,扰乱市场价格体系,挤压合法旅行社的市场空间,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击该行为,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无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5月16日,桐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徐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经查,2025年2月4日,游客自行成团组织了江苏南通烧香拜佛旅行老年团一日游,当事人徐某某在该团中从事导游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5月27日,桐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徐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成功办理,有力地打击了非法从业行为,维护了持证导游的合法权益,更有效保障了游客的消费安全和服务质量。无证导游往往缺乏专业培训,易引发服务质量纠纷甚至安全问题,同时扰乱市场公平竞争。此外,案件也提醒游客选择正规导游服务,增强维权意识。
案例三:组团社向地接社支付的团款低于成本案
2025年6月4日,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线索,赴注册地为南湖区的浙江某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实地检查,查获该公司组团社向地接社支付的团款低于成本的违法行为。经查,潮汕品闽赣7日游(2025年3月17日至3月23日)由浙江某游旅行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招徕,组团社为其总公司,即浙江某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社为黄山市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地接社承担本次旅行团的包车费、住宿费、用餐费、景点门票费以及导游服务费,支付的成本费用合计32765元,当事人浙江某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地接社实际共支付了29234元,已构成组团社向地接社支付的团款低于成本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2025年7月25日,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有力打击了损害旅游者权益和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杜绝地接社为弥补成本,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增加自费项目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发生。同时引导经营者与从业人员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执业,重视服务质量,依法依规经营。
案例四: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4月11日,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擅自招徕、组织旅游者组团出游,分别于2025年3月14日组织32名游客从嘉兴市区至湖州市南浔区一日游,2025年3月26日组织37名游客从嘉兴市区至海盐县南北湖一日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4月29日,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雷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一是为旅游者权益提供坚实的保障,提示广大旅游者在报团参加旅游活动前要核实旅行社的资质和经营情况,谨慎消费;二是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警示旅游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加强对门店和员工的统一管理,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